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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政策问答第14期】 临时救助如何申请和受理?

时间:2023-07-27 来源:社会救助处

答: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豫政〔2015〕32号)、《河南省民政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豫民〔2023〕1号)之规定,临时救助按照以下方式申请和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对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急难型临时救助,全面实行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加大对临时遇困流动人员救助力度。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相关证明材料。县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明确申请临时救助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种类,并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二)主动发现受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要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咨询电话可从河南省各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热线(https://mzt.henan.gov.cn)查询。

 


责任编辑:姚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