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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印发通知加强乡村道路命名管理工作

时间:2023-11-30 来源:许昌市民政局

近日,许昌市区划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开展乡村道路命名工作的通知》,以加强乡村道路命名管理为重点,织密乡村地名网,提升乡村地名建设水平,进一步发挥地名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的积极作用,助力城乡融合共同富裕先行试验区建设。

《通知》指出,乡村道路命名的范围为许昌市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及其他农村居民点内部道路。在命名原则上,要求严格依法依规传承历史文化,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名实相符、通俗易懂,方便群众、好找好记。结合道路规模等级及地域特点,突出“老新”结合开展命名。“老”指对群众口口相传已使用多年的老街路巷名,符合地名管理法规的予以保留,属于“大、洋、怪、重”的停止使用,依法进行标准化处理;“新”指针对无名街路巷,充分考虑历史文化背景,彰显地方特色,倡导以“美好愿景”“约定俗成”“历史文化”“地理特征”“古语典故”及“村名首字+X”等类型予以命名。

《通知》明确,乡村道路命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初步命名方案,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县级民政部门进行综合评估后,县(市)范围内村级道路命名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市辖区范围内村级道路命名报许昌市人民政府审批的程序要求,对拟订方案、乡镇审核、审批命名、公告备案、设置路牌、检查验收六个实施步骤进行了细化规定,提供了明确遵循和指引。

《通知》强调,各县(市、区)要加强对乡村道路命名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区划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协调机制作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乡村道路命名、更名审核及标准地名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公路管理部门负责提供道路规划建设项目相关情况,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工作经费,所需资金每年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形成党委、政府主导,民政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密切协同、群众积极参与的局面。

(通讯员:许昌市民政局  李军丽)


责任编辑:赵刘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