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
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2-26 来源:养老服务处

豫民文〔2024〕20号


各省辖市民政局、财政局,济源示范区民政局、财政金融局,航空港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

现将《河南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4年2月18日

 

 

河南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

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探索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本方案指低保对象)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53号)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依托,逐步拓展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和保障措施深度,在解决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生活基础上,更好满足其集中照护服务需求,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给予救助,并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适当补助,逐步提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能力。2025年底,初步满足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需求,明显减轻其家庭照护压力,切实增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工作内容

    (一)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

老年人能力评估要坚持定期评估与即时评估相结合,开展评估工作应保护被评估人员和评估人员尊严、安全和个人隐私。有入住养老机构需求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老年人能力评估县级民政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从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选择评估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合格后,由县级民政部门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责任书,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委托开展评估工作,保障评估结果公正和公平性,并向社会公示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名单。评估机构应至少配置5名专(兼)职评估人员。评估人员应当具有全日制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有五年以上从事医疗护理、健康管理、养老服务、老年社会工作等实务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理解评估指标内容,掌握评估要求。评估现场应有两名评估人员同时在场,至少一人具有医护专业背景,能够严格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对老年人身心状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同步报县级民政部门。评估机构可在县域内设立多个老年人能力评估室,便于老年人就近进行评估。

    (二)认定救助对象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救助对象暂定为已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后续如果根据本方案实施情况需对救助对象范围进行适当调整,将另行通知。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三)确定救助额度

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由各地结合辖区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成本确定,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每名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行政给付性收入指最低生活保障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   

(四)规范工作流程

坚持“预先评估、自愿入住、依申请救助、严格审核”的原则,制定和细化工作程序。

    1.预先评估。有入住养老机构需求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应到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公示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需求比较集中或到老年人能力评估室有困难的,评估机构可以组织评估人员开展上门评估。

2.自愿入住机构。经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为完全失能等级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民政部门应引导其就近就便、自愿入住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公布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机构,双方应签订规范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明确护理级别、收费标准、付款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3.主动申请享受救助。老年人救助申请代理人可以在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的7个工作日内,持老年人身份证、身体状况评估结果、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于次月支付到老年人本人账户。对本方案施行前的,在2023年10月10日已经连续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也可以申请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金从2023年10月起发放。

    4.严格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对象集中照护服务资格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救助的决定,并确定救助金额。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

    (五)强化机构管理                                                            

1.遴选养老机构。民政部门要坚持服务安全、优质、低偿、自愿的原则,积极动员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将本行政区域内已依法办理养老机构备案手续,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及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相关要求,且自愿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机构名单向社会公示,让救助对象自愿选择。

2.健全监管制度。县级民政部门要指导养老机构与入住老人或其家属在入住前签订规范合法有效合同,统一服务标准和规范,改善照护服务条件护理人员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比例不低于1:5。定期对收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收住救助对象人数、救助对象满意度等。可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对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助,绩效补助额度不得超过当地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实际发放集中照护对象救助金总额的30%。

    (六)实行动态管理

救助对象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可申请救助,经审核合格后,救助金按月发放。救助对象因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引起救助金额调整的,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县级民政部门,养老机构发现救助对象存在上述情况且本人或其代理人未主动告知民政部门的,应当及时向县级民政部门书面报告,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最新审核情况及时停发救助或者调整救助金额;各地救助金额要根据特困供养、低保、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调整,及时进行相应的动态调整。

(七)加强资金管理

1.资金使用。省级财政部门拨付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补助资金只能用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救助和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补助。对获得救助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建立问题举报奖励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创新监管方式,确保资金使用落在实处。

2.绩效考核。财政会同民政对救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并定期开展绩效考核评价对工作效果明显、救助对象满意度高、制度机制建设成果突出、社会反响较好的,将在下一年度救助资金分配时予以适当激励;对工作进展较慢、救助对象反映问题较多、资金使用效率不高、评价指标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存在问题的,将酌情扣减下一年度救助资金。

    3.资金监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资金安全,将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一监管,对救助资金实施全流程监管,定期开展检查和绩效评价,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审批程序的规范性、支付的合规性,不得提前支付、超额支付,确保资金管理规范和使用高效。对违法违规情况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对相关当事人骗取救助金的要依法追回。对地方管理不严,发生“套补骗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并加倍扣减补助资金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因地制宜、细化业务流程,建立对相关养老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省民政厅每年要对20%以上的县(市、区)进行抽查,市级民政部门每年对所辖县(市、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救助审核认定进行普查,对30%以上的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进行抽查。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内部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和政策衔接,有序推进服务类社会救助发展,由养老服务职能部门牵头,主要负责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对象审核认定,指导养老机构提供相关服务,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资金分配、支付和监管等工作;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协助做好救助对象资格审核认定工作;社会事务职能部门协助做好救助对象领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工作。

(二)加强信息化管理

    各地民政部门和收住救助对象的养老机构要将信息及时录入“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养老机构需将救助对象入住和服务情况于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15日内录入该系统,而且人、床、机构要一一对应,完成排他性识别。各地要依托社会救助管理系统和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共享数据、整合资源,加强协同、赋能基层,开展委托代办、线上申请审核等便民服务,方便救助对象申请、领取救助金,积极探索通过人脸识别、扫码打卡等技术手段防止养老机构和有关人员串通骗补,提高工作效率。

(三)做好服务保障

    接收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的养老机构要积极改善照护服务条件,确保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不得对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采取分灶吃饭、分区硬隔离等做法与其他社会老年人区别对待,不得影响现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服务水平和质量。各地民政和财政部门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准确解读政策,公办养老机构要发挥主力军作用,积极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行业社会组织等积极参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形成养老服务合力,让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项目周期一致。


责任编辑:姚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