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
非企业单位2023年度检查的通知
豫民文〔2024〕64号
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省民政厅将开展2023年度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工作,请各参检社会组织按时报送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请各业务主管单位认真履行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职责,对主管的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人员和机构变动、财务管理、领导干部兼职报备、分支机构设立等情况进行监督审查,并督促管理的社会组织按时向省民政厅提交年度检查材料。
二、年检对象范围
2023年6月30日以前经省民政厅登记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除外),均应参加2023年度检查。
三、年检申报材料
各参检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报送《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省民政厅可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或必要的补充材料。
四、年检步骤
(一)网上填报。参检单位应在2024年5月10日前登录河南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xxpt.mzt.henan.gov.cn/zwfw/),登录系统(登录用户名为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初始密码为Shzz@2023,登录后请及时修改登录密码),在“法人服务”栏目选择本单位对应的类型,点击进入“河南省社会组织信息申报系统”--“在线办事”--“年检申报”,填写《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要确保相关数据真实和资料填写准确,省民政厅不再对填写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前期检查,填报内容由填报单位负责。
(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网上填报后,各参检单位自行打印所填报的年度工作报告书,年度工作报告书一经打印,则无法进入系统修改。年度工作报告书首页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24年5月31日前及时交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业务主管单位对年检资料提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初审意见,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公章。
(三)加盖年检印章。社会组织于2024年7月1日至7月19日携带年检申报材料、党建证明材料及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到省民政厅政务服务大厅612、616房间加盖年检印章。省民政厅根据社会组织报送的年度检查材料,依据年度检查标准(见附件1、附件2),结合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对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做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结论。根据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存在违规行为的社会组织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五、填报要求
各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要认真准备,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检查材料。要高度重视《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的内容填写,尤其是党建工作开展情况、领导干部兼职情况、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设立情况等,要认真核实,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六、联系方式
各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年度检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登录社会组织服务平台查看“填报指南”栏目,也可通过以下电话咨询:1.用户登录及填报系统技术问题18237169782、18623745835;2.社会团体内容填报0371-65906763、65906119;3.民办非企业单位内容填报0371-65900392、65906250。
附件:1.全省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标准
2.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标准
2024年4月10日
附件1
全省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标准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社会团体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省民政厅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存在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应建未建党组织,或未被委派党建工作联络员(指导员)的;
(二)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三)不按规定时间换届的;
(四)不按规定配备负责人,负责人未经审查批准超龄、超届任职的;
(五)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负责人备案的;
(六)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七)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会费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九)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十)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十一)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十二)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十三)本年度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十四)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十五)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六)违反行业协会商会任职管理办法的;
(十七)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十八)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未履行有关手续或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
(十九)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二十)重大活动未备案的;
(二十一)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章程行为的。
社会团体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附件2
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标准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省民政厅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存在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应建未建党组织,或未被委派党建工作联络员(指导员)的;
(二)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五)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六)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七)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八)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九)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十一)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三)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十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十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十六)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十七)本年度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十八)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十九)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章程行为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