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政厅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
第1320888号提案的答复
豫民议〔2024〕57号
刘鸿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新时代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法治化保障的提案”收悉。您对我省养老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很符合实际情况,您的建议非常具有针对性,对加强法治保障、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参考意义。经商省医保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现答复如下:
河南是老年人口大省,截至2023年底,全省60岁及以上人口达到了1966万人。近年来,我省养老服务快速发展,在法治化建设方面做了一些工作。颁布实施了《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设立监督管理专章,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实行跨部门联合监督管理和联合执法,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和服务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养老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出台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强养老机构备案、安全、资金、运营秩序、从业人员等监管,健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综合监管责任体系。发布了《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规范》等6个省级地方标准,印发了《河南省养老服务合同》指导文本,不断完善配套标准。建立了安全管理常态长效工作机制,全面实行民政服务机构“一院一员”专职安全员制度。完善了社会保障体系,扎实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多次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和基础养老金。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医保药品目录逐步扩大,保障功能不断增强。开封市作为国家试点积极探索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累计保障了1.4万人待遇。大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每年10月份开展“敬老月”活动,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宣扬“敬老文明号”、敬老爱老模范人物典型事迹,加强宣传引导。
同时,正如您提案中分析的,由于我省人口基数大,老年人口多,老龄化发展迅猛,尤其是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约,养老服务体系还存在服务供需矛盾、品质不高、监管不强等问题短板。我们将认真研究吸纳您提出的意见建议,积极改革创新,不断健全制度体制机制,加强养老服务法治保障。
一是健全法规政策体系。加大对《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的宣传贯彻,提高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法治意识。针对群众急需、社会期盼的养老服务问题,适时开展“小切口”立法,做到有法可依。发挥养老服务法规、规章在保护当事人权益、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合同管理、调处服务纠纷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围绕村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老年助餐、适老化改造、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规范管理等方面,制订或修订我省地方标准。
二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按照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完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制度,建立个人养老金制度,推动养老保险发展。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完善老年医疗服务的医保配套支持政策,合理设置符合老年人特点的医保费用结算标准和方式,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便利。丰富个人养老金产品,推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积极发展商业医疗保险和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工作,加强养老金融产品研发与健康、养老照护等服务衔接。
三是提升执法水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三项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规范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审查、决定等程序和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加强“互联网+监管”,通过各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新技术手段,实现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依托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和风险研判,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四是强化宣传引导。加强老龄化国情教育,建设孝亲敬老文化,教育引导人们自觉承担家庭责任,履行赡养义务,弘扬孝善敬老、邻里互助良好风尚。开展积极老龄观宣传教育,引导老年人发挥主体意识,实现自我增能和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有机结合。加大对养老服务政策、设施、环境、服务等的宣传力度,特别是指导品牌养老机构开展展播展示,扩大社会对养老政策、规范要求等的认知了解,形成社会监督氛围。积极创新村级互助养老模式,让农村老年人可以不离村、不离亲,依托熟人社会、互帮互助进行养老,形成自助、互助、共济的养老格局。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进行前置信用核查和事中事后信用监管,定期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随机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推动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社会信用环境。
感谢您对我省养老服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