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弃婴弃童接收安置流程和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
豫民文〔2024〕225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残联,航空港区社会事业局、教卫体局、财政金融局、组织人事部:
残疾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身患残疾的儿童,包括社会散居残疾孤儿和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残疾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残疾儿童,属于社会最需要关心关爱的特殊群体。加强部门联动配合,优化接收安置流程,并采取有力措施支持孤残儿童回归家庭,有利于维护孤残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孤残儿童健康成长。根据《民政部 教育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民发〔2024〕6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原则
(一)儿童利益优先原则
各地要充分认清进一步优化弃婴弃童安置流程和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工作的重大意义,严格遵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依法保护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合法权益,及时研究解决促进弃婴弃童接收安置和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孤残儿童合法权益,有力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
(二)依法办理原则
各地各部门要协调联动,依法依规全力做好弃婴弃童妥善安置工作。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依法开展收养评估,对收养申请人是否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调查评估,评估合格的依法办理收养登记,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
(三)突出重点原则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儿童福利机构送养残疾孤儿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儿童福利机构要把促进机构内残疾孤儿回归家庭作为工作重点,根据残疾孤儿健康状况、年龄以及个人意愿等,为他们选择最适合的收养人,让更多残疾孤儿享受家庭温暖。
二、优化弃婴弃童接收安置流程
(一)报案接收工作流程
公民发现弃婴弃童后,要第一时间向所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通报,及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理。公安机关要做好查找弃婴弃童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工作,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送民政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并签订协议。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发布寻亲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批后,办理正式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手续。
(二)医疗救治工作流程
儿童福利机构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弃婴弃童,要及时送至就近的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含传染病检查项目),并出具体检报告。医疗机构要对患病的弃婴弃童按照“先救治 后结算”的原则,积极予以救治,出院时出具诊疗证明。
(三)集中养育工作流程
儿童福利机构要按照最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提高孤残儿童集中养育水平。已正式办理入院手续的儿童,要在机构集中养育不低于6个月后,根据儿童身心健康状态及实际需要,经机构所属民政部门审批,可按照《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开展家庭寄养工作。
(四)户籍登记工作流程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法律规定的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且尚未落户的其他儿童,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凭入院登记表和民政部门接收意见等相关材料,向该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五)办理收养工作流程
建立残疾儿童信息公示制度。儿童福利机构要把鼓励国内家庭收养作为儿童回归家庭的首选方式,及时为残疾儿童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要结合残疾儿童日常体检报告和生长发育等情况,认真筛选可送养儿童,对其进行综合评估,细化完善残疾孤儿残疾状况、医疗康复情况、后续康复治疗建议等重要信息,在保护儿童隐私的前提下,向社会公示残疾儿童信息,便于与国内收养申请人进行信息配对,选择适合的收养人,做到能送尽送、能送早送,让更多残疾孤弃儿童享受家庭温暖。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儿童福利机构送养残疾孤儿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对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孤儿进行排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信息配对成功的家庭,儿童福利机构经初步评估后,符合家庭寄养条件的,可安排拟收养人家庭先开展家庭寄养再办理收养登记,家庭寄养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送养人和收养人也可直接向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收养登记申请。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办理收养登记前再次公告查找被送养人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后仍未认领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童。办理收养登记的县级民政部门要安排足额收养评估工作经费,为收养申请人依法开展收养能力评估,评估合格后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三、细化收养孤残儿童支持措施
(一)继续保障基本生活。残疾孤儿被收养后,经向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可以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县级民政部门核实后,按照本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被收养人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收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依法办理。收养人依据法律法规提出保守收养秘密申请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在居民户口簿上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关系登记或变更为父母子女关系。跨区域户口迁移的,收养人应当及时向迁入地民政部门提出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并同步告知迁出地民政部门。迁出地、迁入地民政部门要做好基本生活费发放衔接,避免出现漏发或重复发放的情况。各地民政部门应当规范基本生活费发放管理,防止出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情况。被收养人年满18周岁、死亡、残疾康复或者申请不再领取的,应及时停发;仍在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可延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民政部门要建立基本生活费发放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全部资料建档备查。各地要做好被收养人年满18周岁后的相关政策衔接,符合低保、特困、临时救助的,应及时纳入保障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延续享受救助政策。残疾孤儿被收养后,可继续纳入“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助范围。符合条件的,也可按规定享受社会救助或残疾人保障相关待遇,但应做好各项政策衔接,避免重复享受。各地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应当按规定落实好被收养人在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服务和医疗保障等政策。被收养人需要定期康复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由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提供延伸康复服务,符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提供康复服务。儿童福利机构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应免费为养父母提供康复技能培训。
(三)纳入教育保障范围。各地教育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被收养人纳入当地教育资助政策范围,根据实际安置被收养人就近入园入学。被收养人年满18周岁,仍在中等职业学校或高等职业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等高等院校就读中专、大专、本科和硕士研究生的,可参照享受“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政策。
(四)依法推进关爱服务。残疾孤儿被收养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残疾孤儿送养人与收养人可以采取双方认可的方式,保持经常性联系,沟通被收养人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等情况。儿童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的,收养人应当在办理收养登记后5年内至少6次(第一年至少2次,以后年度每年至少1次)向儿童福利机构提交被收养人生活状况的相关资料。各级民政部门可以引导社会组织、专业社工、志愿者等为有需求的被收养残疾孤儿及其家庭开展关爱服务活动,促进被收养残疾孤儿融入社会。对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被收养残疾孤儿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儿童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的,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协议时,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五)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网络等媒体,积极开展鼓励收养残疾孤儿政策宣传工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宣传,倡导依法收养观念,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传统美德,褒扬收养残疾孤儿的爱心善举,引导更多有收养意愿的内地公民收养残疾孤儿,让全社会都关心、支持残疾孤儿回归家庭工作,为其提供多样化、个性化服务,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通知保障政策享受对象是指已经办理收养登记且户籍在本省辖区内的被收养残疾孤儿。本通知印发前已经办理残疾孤儿收养登记且被收养人未满18周岁的,可以凭借《收养登记证》、孤儿残疾证明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经民政部门核实符合条件的,从审核通过次月开始发放。
附件:被收养残疾孤儿继续领取 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登记表.wps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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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