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开展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活动
3月10日至5月31日为自查自纠阶段。由各县(市、区)按照检查内容和当地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调阅文件、查核账目、入户调查、走访群众等多种方式,认真查找存在问题并先期组织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登记造册。5月31日前,各县(市、区)将自查自纠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4月1日至7月31日为信息比对核查阶段。4月1日前,各县(市、区)完成辖区城市低保数据库录入工作。市城市低保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4月30日前完成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的收集工作。5月15日前完成信息比对工作,并将比对结果反馈给相应县(市、区)民政部门进行核实。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在核查中,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取消低保待遇,情节严重的,要追回冒领的低保金。7月31日前,将有关核查情况书面报告市民政局和同级纠风办。
8月1日至9月15日为督促整改阶段。市城市低保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县(市、区)进行互查,对自查自纠及信息比对核查阶段的工作成果进行检查验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对自查自纠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群众反映强烈的,要及时向市城市低保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对互查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汇总分类,由市纠风办组织督导整改。
9月16日至10月31日为验收总结阶段。市城市低保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相关人员,采取随机抽查社区(村)和保障对象、调阅工作和审批档案、回访信访人等形式进行检查验收。对督促整改阶段中存在的工作不认真、查出问题不纠正或者弄虚作假瞒上欺下,群众屡次上访、性质恶劣的情况整改不到位的,特别是对贪污、截留、挪用、克扣、冒领低保资金的案件和“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要启动责任追究机制,从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杨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