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出台社会养老机构补贴具体实施办法
时间:2013-12-19
来源:许昌市民政局
2012年底,许昌市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许政〔2012〕52号),对社会办养老机构实行建设补贴和床位运营补贴。为完善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政策,规范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与运营补贴发放,日前,许昌市民政局、许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许昌市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办法》规定,许昌市行政区域内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依法取得各级民政部门颁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并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补贴。其中,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办民营”类养老服务机构(经民政部门确认,由社会力量采取承包、租赁、合营等方式经营政府建设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收住老人的,不享受建设补贴,按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标准及相应程序享受床位运营补贴。
对新建的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经过住建、消防、卫生防疫、财政等部门验收,取得民政部门颁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福利性或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设置床位在50张以上(含50张)、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建设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张床位 1500元(分3年按每年每张床位500元),市区的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其他县(市)由县(市)级财政负担。接受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的,由相关部门收回已发放建设补贴。而床位运营补贴则是由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达标评定,经评定达到标准的,按照养老服务机构入住的具有本辖区户籍的老年人(必须入住3个月以上)数量,给予每张床位每月60元的运营补贴,市区的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其他县(市)由县(市)级财政负担。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的申报条件、申请拨付程序等。下一步,市民政局、财政局将指导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做好养老机构补贴的落实工作,加强财政补贴管理,发挥资金效益,进一步加快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责任编辑:杨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