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公布民政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7〕86号)的有关要求,我厅对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前以我厅名义印发的现行所有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罚没物品管理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豫民〔2011〕1号)等110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民〔2005〕5号)等27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三、对《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孤儿身份核查及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1〕14号)等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凡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由起草处(室、局)重新起草,按程序由省厅印发,逾期自动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对本地、本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抓紧进行全面清理,废止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及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或适用期已过的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的一并进行修改,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向深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民政事业健康发展。
附件:1.河南省民政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10件)
2.河南省民政厅决定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7件)
3.河南省民政厅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件)
2017年12月22日
附件1
河南省民政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名 称 | 文 号 | |
社会组织管理 | |||
1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罚没物品管理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 豫民〔2011〕1号 | |
2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慈善组织相关工作的公告 | 豫民公告〔2016〕5号 | |
3 |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人事厅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民间组织党的建设和人事劳动保障管理工作的通知 | 豫民管〔2003〕20号 | |
4 |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全省社团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 豫民管字〔2004〕5号 | |
5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社团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清理工作的通知 | 豫民文〔2007〕42号 | |
6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豫民文〔2008〕163号 | |
7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重大活动管理的通知 | 豫民文〔2012〕195号 | |
8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 豫民文〔2012〕332号 | |
9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取消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 豫民文〔2014〕229号 | |
10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下放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 | 豫民文〔2014〕305号 | |
11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的通知 | 豫民文〔2015〕118号 | |
12 |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河南省商务厅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通知 | 豫民文〔2015〕155号 | |
13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规范民办非企业登记前置许可条件的通知 | 豫民文〔2016〕129号 | |
14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组织“两随机、一公开”检查审计工作规程》的通知 | 豫民文〔2016〕186号 | |
15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公益性社会组织创品牌项目树公益形象活动的通知 | 豫民文〔2016〕229号 | |
16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豫民文〔2016〕304号 | |
17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推动在全省社会组织中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 | 豫民文〔2016〕306号 | |
18 |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组织档案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 豫民文〔2016〕365号 | |
19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申请慈善组织认定办事指南》《慈善组织申请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办事指南》的通知 | 豫民文〔2016〕410号 | |
20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 | 豫民文〔2016〕436号 | |
21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 | 豫民文〔2016〕435号 | |
22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金会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 | 豫民文〔2016〕437号 | |
23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豫民〔2017〕2号 | |
社会工作 | |||
24 |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 豫民〔2013〕3号 | |
25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 豫民文〔2014〕338号 | |
26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 豫民〔2015〕4号 | |
27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推动全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 | 豫民文〔2016〕133号 | |
28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养老领域社会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 豫民文〔2016〕462号 | |
优抚安置 | |||
29 |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全省烈士纪念建筑物加强管理保护的通知 | 豫民优字〔1987〕第33号 | |
30 |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工作中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 豫民优〔2002〕7号 | |
31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河南省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 豫民明电〔2006〕第22号 | |
32 |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 | 豫民文〔2007〕181号 | |
33 |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 豫民文〔2010〕325号 | |
34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 | 豫民文〔2011〕238号 | |
35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光荣院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 豫民文〔2012〕176号 | |
36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 豫民〔2013〕8号 | |
37 |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 | 豫民文〔2014〕248号 | |
38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建立优抚对象三级服务网络的实施办法 | 豫民文〔2015〕258号 | |
39 |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 豫民文〔2016〕213号 | |
40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服务管理规范》的通知 | 豫民文〔2016〕447号 | |
41 |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豫民文〔2016〕460号 | |
42 |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义务兵优待工作的通知 | 豫民文〔2011〕302号 | |
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 | |||
43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军休人员护理费申报(停发)有关事项的通知 | 豫民文〔2017〕142号 | |
复员退伍安置工作 | |||
44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非集中交接易地安置退役士兵审核批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 豫民文〔2016〕445号 | |
45 |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 豫民文〔2013〕118号 | |
46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退役士兵落户问题的通知 | 豫民文〔2014〕215号 | |
救灾工作 | |||
47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灾发性倒房重建有关制度的通知 | 豫民救〔2004〕13号 | |
48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豫民〔2013〕6号 | |
49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 | 豫民文〔2014〕125号 | |
社会救助 | |||
50 |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关于切实做好代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工作的通知 | 豫民文〔2007〕173号 | |
51 |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统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 豫民〔2009〕3号 | |
52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落实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通知的通知 | 豫民文〔2011〕126号 | |
53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基层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的通知 | 豫民文〔2014〕325号 | |
54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 | 豫 民〔2017〕4号 | |
55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社会救助精准兜底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豫民文〔2017〕119号 | |
56 |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 | 豫民文〔2017〕172号 | |
57 |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17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 豫民文〔2017〕72号 | |
58 |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及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 豫民文〔2016〕70号 | |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 |||
59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农村社区服务中心(站)建设的指导意见
| 豫民文〔2011〕92号 | |
60 |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河南省委组织部 河南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河南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司法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农业厅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 | 豫民〔2013〕5号 | |
61 | 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河南省委组织部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农业厅 河南省审计厅关于规范全省村委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 | 豫民文〔2014〕95号 | |
62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指导规程(试行)》的通知 | 豫民文〔2015〕119号 | |
63 | 河南省民政厅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关于推进社区减负增效工作的通知 | 豫民文〔2016〕144号 | |
64 | 河南省委组织部 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河南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司法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总工会 共青团河南省委 河南省妇女联合会 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社区治理创新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 豫民文〔2016〕202号 | |
65 |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 河南省工信委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 | 豫民文〔2016〕218号 | |
66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村务公开规范(试行)》的通知 | 豫民文〔2016〕489号 | |
67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民委员会印章管理工作的通知 | 豫民文〔2017〕27号 | |
68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社区服务站服务大厅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 豫民文〔2017〕22号 | |
区划地名 | |||
69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国地名文化遗产千年古镇申报审查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 豫民文〔2015〕80号 | |
70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老地名保护工作的通知 | 豫民文〔2016〕160号 | |
71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街道办事处设置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 豫民文〔2014〕94号 | |
72 | 河南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区划调整申报程序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 豫民文〔2016〕111号 | |
73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区划调整专家论证制度》《河南省行政区划调整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的通知 | 豫民文〔2016〕407号 | |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 | |||
74 |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建设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全省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的意见 | 豫民〔2007〕4号 | |
75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孤儿指导养育工作的通知 | 豫民文〔2011〕104号 | |
76 |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国家税务局 河南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县(市)社会福利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 | 豫民文〔2012〕145号 | |
77 |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司法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卫生厅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南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弃婴安置相关工作的通知 | 豫民文〔2013〕276号 | |
78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豫民文〔2016〕196号 | |
79 |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豫民文〔2016〕390号 | |
80 |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豫民文〔2017〕226号 | |
社会事务 | |||
81 | 关于做好我省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 豫民文〔2017〕67号 | |
82 | 河南省民政厅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经营性公墓管理的通知 | 豫民文〔2015〕330号 | |
83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婚姻登记机关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 豫民文〔2014〕209号 | |
84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经营性公墓年检实施办法》的通知 | 豫民﹝2014﹞4号 | |
85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公墓用地的通知 | 豫民﹝2014﹞1号 | |
86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殡葬设施数量布局规划》的通知 | 豫民文﹝2014﹞167号 | |
87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工作的通知 | 豫民事〔2001〕13号 | |
88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合理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通知 | 豫民事〔2002〕2号 | |
89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行为的通知 | 豫民事〔2003〕16号 | |
90 | 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豫民文〔2016〕471号 | |
老龄工作 | |||
91 |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卫生厅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 豫民文〔2010〕224号 | |
92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快建设河南省12349居家养老服务呼叫网络的通知 | 豫民文〔2011〕215号 | |
93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和《河南省养老服务机构质量星级划分与评定标准》的通知 | 豫民文〔2012〕30号 | |
94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 豫民〔2013〕7号 | |
95 |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豫民〔2015〕2号 | |
96 | 河南省民政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河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 | 豫民文〔2016〕47号 | |
97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 | 豫民文〔2016〕411号 | |
98 | 河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 河南省劳动厅 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卫生厅 河南省文化厅 河南省司法厅 河南省粮食厅 河南省林业厅 河南省旅游局 河南省体育运动委员会 河南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 河南省人民政府农村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郑州铁路局 河南省邮电管理局关于为老年人实行敬老优待服务的通知 | 豫老龄〔1999〕20号 | |
99 |
| 豫民〔2017〕3号 | |
100 | 河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百岁老年人敬老补助费发放办法》的通知 | 豫老龄〔2001〕6号 | |
101 | 河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基层老年协会章程示范文本和河南省农村基层老年协会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 | 豫老龄办〔2005〕10号 | |
102 | 河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方案》的通知 | 豫老龄办〔2012〕2号 | |
勘界管理 | |||
103 | 河南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市、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 豫民文〔2005〕255号
| |
104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行政区划调整后的勘界工作的通知 | 豫民文〔2006〕229号 | |
105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护办法的通知 | 豫民文〔2007〕24号 | |
106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平安边界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 豫民〔2007〕5号 | |
107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市、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界桩更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豫民文〔2015〕124号 | |
108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 豫民〔2016〕3号 | |
109 | 河南省勘界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的通知 | 豫勘办发〔1997〕第4号 | |
110 | 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南省平安边界线建设考核细则》的通知 | 豫界管〔2008〕3号 |
附件2
河南省民政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名 称 | 文 号 | |
社会组织管理 | |||
1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 豫民〔2005〕5号 | |
2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省管民间组织登记审批程序》的通知 | 豫民办〔2003〕30号 | |
3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积极培育民间组织促进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 | 豫民管〔2003〕17号 | |
4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 豫民管〔2004〕3号 | |
5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 豫民社字〔2000〕16号 | |
6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重点培育一百个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实施意见 | 豫民文〔2006〕156号 | |
7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 豫民〔2014〕3号
| |
8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对人员密集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复核工作的通知 | 豫民文〔2015〕220号 | |
救灾工作 | |||
9 | 关于认真执行新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 | 豫民救〔1996〕22号 | |
10 | 关于印发《救灾专用帐篷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豫民救〔1997〕22号 | |
11 | 关于印发《河南省救灾扶贫互助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豫民救〔1997〕26号 | |
12 | 关于印发《河南省救灾通信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豫民救〔1997〕35号 | |
13 | 关于开展救灾扶贫周转金小额信贷试点工作的通知 | 豫民救〔1997〕39号 | |
14 | 关于进一步规范救灾捐赠款物募集管理发放工作的通知 | 豫民救〔1999〕3号 | |
15 | 关于印发《河南省民政厅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工作规程》的通知 | 豫民救〔2004〕12号 | |
16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灾性快报工作的通知 | 豫民救〔2004〕9号 | |
17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灾发性自然灾害快报机制的通知 | 豫民文〔2006〕62号 | |
18 | 河南省民政厅印发《河南省民政部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工作规范》的通知 | 豫 民〔2014〕2号 | |
社会救助 | |||
19 |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深入做好城市低保工作的通知 | 豫民文〔2006〕51号 | |
20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霞光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 豫民文〔2007〕67号 | |
21 |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卫生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 豫民救〔2004〕4号 | |
22 |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卫生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 | 豫民〔2005〕3号 | |
23 |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卫生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 豫民〔2009〕8号 | |
24 |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的制度的通知 | 豫民文〔2011〕152号 | |
社会福利 | |||
25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儿身份认定及孤儿父母宣告失踪手续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豫民文〔2011〕365号 | |
社会事务 | |||
26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不得在城市市辖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公益性墓地的批复 | 豫民事〔2004〕13号 | |
老龄工作 | |||
27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豫民〔2012〕1号 |
附件3
河南省民政厅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名 称 | 文 号 |
社会福利 | ||
1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孤儿身份核查及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 豫民文〔2011〕14号 |
2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政厅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豫民〔2015〕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