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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出台《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0-12-01 来源:社会救助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精神,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工作水平。近日,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办〔2020〕2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分为总体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三个部分,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充分考虑未来一个时期全省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趋势及时代要求,提出了兜底保障基本民生的综合改革举措,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指明了方向。

一是坚持目标导向,科学设定了近期和远期两个改革目标。《实施意见》确定了近期和中长期两个改革的总体目标,明确“到2022年,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功能有效发挥,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有效救助,形成分层分类、城乡统筹、制度完备的社会救助新格局。到2035年,实现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密实牢靠,总体适应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同时,着眼全省社会救助工作未来发展提出了许多新的措施要求,比如“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救助体系”“加快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完善基本生活救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探索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有条件的地方要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等。特别是关于“完善基本生活救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科学确定救助标准和水平”,要求结合财力状况,科学制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指导标准,逐年缩小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对已纳入低保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通过增发低保金或拉大补助档差等方式,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适应全省经济发展新常态,既不降低标准,也不吊高胃口,使改革目标和措施更加符合实际。

二是坚持效果导向,细化明确了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重点任务和改革措施。《实施意见》细化明确了完善统筹衔接的综合救助体系、完善基本生活救助体系、完善专项社会救助体系、完善急难社会救助体系、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体系、深化“放管服”改革等6个方面18项重点任务和具体改革措施,不仅对改革完善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临时救助等八大救助制度作出了具体部署,而且对发展完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慈善救助、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等其他救助帮扶制度进行了安排,涵盖了困难群众的多方面需求。在深化社会救助“放管服”方面,就优化审核确认程序、加强核对机制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提升社会救助服务水平等内容作了具体部署,注重从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上完善政策制度,形成基本民生保障长效机制。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社会救助工作薄弱环节加强了保障措施。《实施意见》针对基层社会救助工作机构不健全、工作力量不足、经办服务能力不强的问题,明确提出要“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市县成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乡镇(街道)明确专人负责”,对县乡村三级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配备提出了明确要求,首次明确了村(社区)组织的社会救助责任,强化了县级社会救助工作机构、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织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落实社会救助政策等方面的保障条件,充实了基层工作力量。同时,严格奖惩机制,要求“将社会救助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各地各有关部门年度责任目标考核,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参考”,加大对骗取社会救助行为的查处力度,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有利于激发基层干部担当作为的积极性,更好保障了履职需要。

四是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推动社会救助制度改革措施落地见效。《实施意见》根据困难群众困难程度和致困原因,将社会救助划分为特困人员、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不同类别。在救助主体上,加强了个人保障。针对属于相对贫困人口的低收入家庭,首次提出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根据本人申请,可以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在救助程序上,提升了工作效率。明确将低保、特困人员、小额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再要求提供。对急难型临时救助可以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对支出型临时救助,可以采取“分级审批”“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的时效性;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适度提高临时救助标准。推动社会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救助事项“掌上办”。在救助要求上,体现了以人为本。明确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细化身份不明确和无力支付相应费用患者的认定方法,缩短审核时间。积极为走失人员、务工不着人员、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提供救助。明确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死亡后,已发放的困难群众救助金不再收回。有利于实现社会救助权责统一、工作快捷高效,既便于基层精准操作,又减轻困难群众个人和家庭负担,更方便受困群众得到及时救助,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工作要求和对困难群众的人文关怀。

 


责任编辑:赵刘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