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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城镇社区(街道)养老服务设施
建设管理的意见

时间:2021-10-22 来源:养老服务处

豫民文【2021215号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着力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的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财政支持城镇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财综﹝201958号等政策要求,为促进我省社区养老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全面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水平,逐步解决城镇老年人尤其是中低收入老年人就近养老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明确功能定位

城镇社区(街道)养老服务设施(以下简称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顺应广大老年人“家门口”养老的期盼,以提供普惠性服务为基本原则,为老年人就近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场所。一般在居民区采取嵌入式方式建设,辐射周边社区,为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日间照料、居家照护、康复护理、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社会工作、紧急救援等全方位、多层次、专业化、精准化的服务,逐步形成兜底养老服务、基本养老服务与普惠养老服务相结合,专业服务与一般服务相统一,机构短托、社区日托、居家上门服务相衔接的社区养老服务格局。

二、科学规划选址

各地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作基础和实际需求选址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施布局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设施建设应符合建筑设计规范。选址应当在辖区内老年人口集中区域、城镇居住区规划的服务半径辐射范围内,宜临近医疗机构、文体场所、公园等公共服务设施。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和储运区域,满足抗震、防火、疏散、方便紧急救护等基本要求,满足周边环境较为安全,交通相对便利,方便老年人到达,水、电、气、暖、通讯等基础设施较为完备等条件。

三、合理设计建设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结合城镇规划和财力情况,按照布局合理、方便普惠的原则确定建设规模。一般应包括老年人公共用房、托养区域、日间照料和行政办公、员工休憩等功能,根据面积大小也可拓展其它服务功能。建筑体量不宜过大,不应建成较大规模的养老机构,总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5000㎡以内托养区域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60%。托养床位原则上控制在100张以内,以护理型床位为主,床均建筑面积不宜小于 30 ㎡/床,不具有入住型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按照国家标准设计建设。内设医疗机构的,需符合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并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积极探索医养签约、嵌入医疗、医疗托管等模式,解决老年人医养康养服务需求。

四、严格质量标准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应参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民政部等十三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以及民政部等九部委《关于加快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86号)等标准和要求,符合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相关规定。养老服务设施的装修、装饰材料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和环保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配备的家具、护具、用具、安全防护设施应当符合老年人生理特点。运维方自愿开展的装修改造内容不得改变建筑主体结构,未经批准不得新建、违规搭建。

五、符合适老要求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原则上应设置于建筑物低层,一般应设置于一、二层,安排在建筑的二层含二层以上应设置无障碍电梯或无障碍坡道。供老年人使用的场所不得安排在建筑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要符合适老化建筑标准,如主要出入口应单独设置出入口实现无障碍进出,应采用无障碍台阶并安装扶手,设有轮椅坡道。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

六、规范管理运维

政府或国有资本投资并持有产权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由产权所有方引入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进行运维,签订协议,明确产权方和运维方的权利义务。完善公建民营机制,打破单纯以价格为主的筛选标准,综合从业信誉、服务水平、可持续性等质量指标,引导养老运营机构早期介入、全程参与项目工程建设,探索开展连锁化运营。具有入住型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要纳入养老机构备案管理。短托服务应当在甄别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和家庭情况的基础上提供。设施内设计床位入住率达到80%以上的,短托服务应启动轮候制,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过6个月具体短托服务办法和轮候制度由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工作人员、护理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经用人单位考评合格后持证上岗,要定期进行技能再培训,提高其持续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七、实行普惠服务

支持面向社会大众,为老年人提供成本可负担、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养老服务。支持各地综合运用政策优惠、资金奖补、金融贷款等手段,帮助企业降低运营和管理成本,扩大服务供给。各地应按照非营利性原则,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充分考虑市场供求状况、群众承受能力、政策支持和财政补贴情况等因素,确定合理服务定价,体现社会公益性。运维服务要实行“六公开”,即公开服务主体相关资质、从业人员资质、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价格。运维方应当与服务对象或家属(监护人、代理人)签订委托服务协议或合同,并依法提供相应服务费用发票及明细。各地价格、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行为        

八、加强资产监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维方不得将资产他用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服务,不得出租、出借、处置相关资产,不得以公共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活动。凡利用公共财政投资的设施应在明显处预留悬挂标识牌的位置,建筑外观要具有可识别性,应使用政府确定的统一公共服务标识,不能以委托运营服务机构的品牌标识替代,让老年人清晰可见,安心享受服务。

九、创新智能服务

各地民政等部门要加快推动智能服务的适老化改造,要在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相结合前提下,紧贴老年人需求特点,提供智能化适老产品和服务。政府建立的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数据资产归政府所有,在政务云等安全存储,不得在未授权的情况下将数据用于其他用途。养老服务运维方不得在未经本人或家属(监护人、代理人)授权的情况下随意收集老年人和家庭成员基本信息,不得为降低运维成本而变相提高老年人使用智能化技术的门槛。

十、严格奖惩管理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维方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张贴公布,运维情况应定期等应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报主管民政部门备存,接受监督。各地民政部门应每年对运维情况进行评估,对日常管理不善、群众满意率低的运维方提出整改意见,整改达标后方可继续开展运维,对整改不达标的,应及时终止其服务活动和运维资格。 

 

 

 

 

2021年10 月18


责任编辑:姚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