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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行业协会商会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9-01-29 来源: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民政局,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加强我省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建设,促进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激发行业协会商会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中的独特优势和应有作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定行业自律规约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根据行业发展要求,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研究制定行规行约并组织实施。行规行约的制定应广泛征求行业企业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经过专家研究论证,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制定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应依据有关政策和法规,经政府有关部门指导和认可,规范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建立社会评价、失信惩戒和“黑名单”等行业信用管理制度,应结合行业特点,主动与行业主管部门、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征信机构对接,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为会员企业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信用信息服务;研究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为提升行业人才队伍素质提供服务。行业协会商会结合自身实际设立专门自律与诚信工作机构,创新工作方式,完善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健全与国民经济行业发展相适应、覆盖全面、运行有效、作用明显的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体系。

二、推进信息公开

社会组织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引导行业协会商会主动向社会或全体会员公开登记证书、章程、组织机构设置(特别是分支机构)、负责人及理事会成员名单(特别是登记成立或换届选举前对拟任负责人候选人必须向全体会员进行公示)、党组织建设情况等信息;主动向全体会员公开重大活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出国(境)考察情况、接受捐赠和资助情况、年度工作报告等信息,增加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行业协会商会可以将有关信息在新闻媒体、协会网站等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会员的查询、监督。行业协会商会公开的信息资料要做到真实、准确、完整,不能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行业协会商会要不断丰富和更新信息公开内容,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创新信息公开方式。

三、开展诚信服务

积极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根据自身能力和业务范围,为会员、行业、社会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服务活动,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进行公开承诺。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发布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做到不强制入会、不强行服务、不强制和超标准收费、不强制进行培训、不搞非法集资、不涉黑涉恶、不乱搞评比表彰、不设立“小金库”、不超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不超行政区域发展会员。引导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培育诚信服务品牌,拓展诚信服务内容,创新诚信服务方式,提升诚信服务能力。

四、加强规范化建设

全面开展行业协会商会在职能、机构、人员、财务、党建等方面与行政机关脱钩,逐步实现行业协会商会自我运作、自聘人员、自理会务。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化建设,行业协会商会要具有常设的、稳定的、规范的办公场所和与开展业务活动相适应的资产、经费来源和专职工作人员。健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完善内部组织机构,按规定设置理事会规模、负责人数量。以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换届选举、议事决策、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分支机构管理、会员登记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依据政策规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不超过4个档次)、按时参加年度检查、按期组织换届、重大活动报告备案。开展合作活动要严格执行《民政部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发〔2012〕166号),履行内部民主程序,根据合作事项重要程度,分别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2019年1月21日


责任编辑:姚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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