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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
规范和加强经营性公墓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5-12-29 来源:

豫民文〔2015330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经营性公墓的管理,严格公墓审批程序,规范公墓营销行为,切实提高殡葬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我省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通知如下:

一、加强公墓建设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民政部、国家发改委等8部委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和《河南省殡葬设施数量布局规划的通知》(豫民2014167号)精神,将公墓建设纳入本级政府城乡规划,预留公墓建设用地,优化公墓建设布局。依据规划和批准的用地范围、土地使用条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修改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公墓建设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区域内选址,选址要科学、合理,宜选用荒山瘠地,严禁占用耕地、林地;严禁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选址。对未经批准及不符合规划布局要求擅自兴建的殡葬设施,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依法进行取缔、拆除并没收非法所得。

二、严格公墓审批程序。对申请新建的经营性公墓,要按照公墓审批流程,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县级人民政府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厅审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以划拨形式取得的土地省厅不予受理。申请文件包括:建设公墓的申请报告,当地政府、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涉及林地的还应有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对于违法违规审批和审批过程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根据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公墓用地的通知》(豫民20141号)要求,对尚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经营性公墓,根据公墓用地情况,尽快采取相应措施,完善土地征用手续。土地部分征用的公墓,要按照公墓批复面积,抓紧完成剩余部分土地的征用手续;租用土地的公墓,要积极与出租单位协商,尽快办妥土地征用手续,解除租用合同;与有关村委会合作,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公墓,其土地必须征用为国有后,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所用土地为政府划拨或虽无划拨手续确为接管原城市公共墓地的公墓,要与所在地的民政、国土等部门协商,完善相关手续,确定公墓用地性质和管理方式。

三、强化公墓年检。各地要严格按照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经营性公墓年检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民〔2013〕4号)要求,认真安排部署本辖区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工作。根据年检评分标准,严把年检等级评定关,坚决杜绝人情关,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严格落实各项整改目标。省民政厅将组织工作组对各地经营性公墓年检工作进行抽查,对无故不参加年检和整改不到位的公墓,年检结果应确定为整改或不合格公墓等次,当年不予颁发公墓经营许可证。

四、规范公墓经营行为。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切实加强对公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坚决杜绝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违规行为。公墓经营者必须严格凭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不得出售超面积豪华墓穴和家族墓穴,提高公墓容积率,加大殡葬用地的循环利用。加强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或处理,严禁以批代管、只批不管。对严重违反规定的公墓经营单位,要依法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公墓经营许可证。

五、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群众反映的殡葬服务乱收费、公墓价格过高、殡葬服务市场混乱等问题,对本辖区殡葬服务机构进行常态化的全面排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牢固树立“丧属至上”的服务理念,始终把维护群众合法殡葬权益,满足群众合理殡葬需求,尊重群众人格尊严放在突出位置,不断拓展服务项目,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群众多层次、个性化殡葬需求。

六、加强殡葬行业行风建设。加强殡葬行业行风建设,建设阳光殡葬,以群众满意为标准,提高殡葬服务质量,增强殡葬服务诚信度。要全面落实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程序、服务承诺、服务监督“六公开”制度,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和行风示范窗口建设,加强业务培训,完善绩效考核,实现规范、文明、诚信、优质服务,增强社会认同感和满意度。建立强化内部管理长效机制,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提升我省殡葬管理服务水平,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



2015年10月19日


责任编辑:姚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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