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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市、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界桩更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5-04-30 来源: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民政局:

现将《河南省市、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界桩更换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有序组织实施。

                                        

                          2015年4月22日

 

河南省市、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界桩更换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省市、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界桩更换工作,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6号)和《河南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河南省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护办法》(豫民文〔2007〕24号)、《河南省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豫勘办发〔1997〕4号)等文件规定,参照民政部办公厅印发的《省界界桩更换工作实施方案》,并结合我省界桩更换工作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界桩更换目的和原则要求

(一)目的

通过界桩更换,解决原有界桩规格小、质量差、毁坏多等问题,增强界桩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法定性,突出界桩的标志性和指向性作用,避免和减少因界桩损毁、移位等问题造成的边界纠纷,维护边界地区平安稳定。

(二)原则要求

界桩更换遵循规格统一、时间统一、成果统一的原则。

1.原位更换。依据行政区域界线勘界协议书、界桩成果表、界桩登记表和历次联检所确定的点位,在原位置上更换界桩。确实无法在原位置上更换、需要移位的,由双方协商一致,就近在行政区域界线上选定适当位置埋设。

2.统一更换。原有界桩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更换成新规格界桩。

3.只增不减。界桩更换后数量不得减少。对于界线原有界桩数量偏少影响界线走向认定的,或界线通过旅游景区、交通要道等宣传效应较强地区的,可以视情增设界桩。增设界桩,要严格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6号)和《河南省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护办法》(豫民文〔2007〕24号)的规定报批。

4.规格要求。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尽量更换大型号界桩。原则上A型界桩埋设数量比例不能低于60%。

5.确保稳定。界桩更换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群众利益,如确需占用农田、林地等,应当尽可能缩小范围、减少影响,并做好补偿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6.兼顾效应。界桩更换过程中,对于位于旅游景区、交通要道等宣传效应较强地区的界桩,经毗邻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增设庄重、别致的具有纪念或保护意义的辅助设施。

二、新界桩结构、规格、材质、书写内容

(一)新界桩结构

新界桩由底座和碑体构成,碑体镶嵌于底座中。底座由露出地面部分和埋入地下部分共同构成,埋入地下部分不少于60厘米(不具备深埋条件的地区在确保埋设牢固前提下可以适当减少);碑体由位于底座之上部分和嵌入底座之内部分共同构成,嵌入底座之内部分的深度必须确保埋设牢固。

(二)新界桩规格

新界桩分双面型、三面型两种类型,每种类型分A型、B型、C型三种规格。

A型界桩:底座长、宽各为120厘米,露出地面高度20厘米;碑体位于底座之上部分高120厘米,双面型宽50厘米、厚20厘米,三面型每边长50厘米。用于埋设在旅游景区、交通要道等具有较强指位宣示功能地区的行政区域界线上。

B型界桩:底座长、宽各为80厘米,露出地面高度20厘米;碑体位于底座之上部分高70厘米,双面型宽40厘米、厚15厘米,三面型每边长40厘米。用于埋设在人员较少、地处较为偏僻地区的行政区域界线上。

C型界桩:底座长、宽各为60厘米,露出地面高度15厘米;碑体位于底座之上部分高50厘米,双面型宽30厘米、厚10厘米,三面型每边长30厘米。用于埋设在人迹罕至、山高坡陡、运输极为不便地区的行政区域界线上。

新界桩结构、规格样图详见附件1。

(三)新界桩材质

新界桩碑体一律采用浅色花岗岩等坚硬石料凿制成型;底座采用钢筋混凝土浇铸,露出地面部分用深色坚硬条石围挡或石料贴面,底座上面覆盖深色石板。同一条界线所有界桩颜色应保持一致。

(四)新界桩书写内容

新界桩碑体上的界桩编号、文字刻写深度、内容排列顺序与旧界桩保持一致,刻写字体、尺寸详见附件1,所有刻字均加粗描红。底座露出地面部分相应横面上顺序刻写界桩所在位置,市级界线刻写市、县(市、区)、乡(镇);县级界线刻写县(市、区)、乡(镇);管理单位,市级界线刻写毗邻省辖市民政局,县级界线刻写毗邻县(市、区)民政局;其中行政区划代码简码数值小的市或县(市、区)列前。

同号双立或三立界桩,只在面向所在地一方书写。

新界桩其他制作、埋设要求,遵照《河南省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豫勘办发〔1997〕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组织领导和任务分工

(一)组织领导

界桩更换工作在省民政厅指导下进行,市级界线界桩由毗邻省辖市民政局组织实施,同时指导毗邻的县(市、区)民政局进行县级界线界桩的更换。有年度联检任务的,由联检牵头方负责牵头;无年度联检任务的,由双方协商确定或由上一级民政部门指定牵头方,另一方要做好支持、配合工作;三交点涉及的相关市、县(市、区)民政局要搞好支持配合。

(二)任务分工

界桩更换任务分工由界线相邻省辖市、县(市、区)民政局协商确定,原则上谁管护的界桩即以谁为主负责更换。

四、实施方法和步骤

(一)准备工作

1.成立组织机构。界线毗邻两市、县(市、区)民政局成立界桩更换工作领导小组(标准名称:××××线界桩更换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界桩更换工作,制定本条界线界桩更换实施方案,协调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和重大问题,审查上报界桩更换有关文件、成果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界桩更换的具体工作。

2.开展调查研究。准确掌握现有每颗界桩的实地位置、地形、现状等情况,要特别注意了解旅游景区、交通要道、涉及群众生产生活设施等地段界桩情况。

3.协商制定实施方案。方案包括组织领导、界桩现状、更换及新增界桩类型和数量、任务分工、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注意事项等内容。方案确定后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审批。

(二)实地实施

1.协商选定界桩生产厂家,按照规格要求制作界桩碑体。原则上同一条界线上的界桩碑体由同一生产厂家就地加工。

2.按照实施方案,对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协议书、界桩成果表、登记表和历次联检所确定的点位,按照《河南省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组织开展新界桩的埋设、测绘工作,填写新的界桩登记表、成果表,界桩照片表。界桩登记表、成果表、界桩照片表式样详见附件2。

3.界桩更换工作领导小组适时召开协商会议,研究解决界桩更换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汇总收尾

1.检查验收。市级界线界桩更换过程中,省民政厅界线管理办公室将进行督查指导。外业工作完成后,由省民政厅界线管理办公室组织两市界桩更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检查验收。县级界线界桩更换过程中,省辖市民政局界线管理部门将进行督查指导。外业工作完成后,由省辖市民政局界线管理部门组织两县(市、区)界桩更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检查验收,省民政厅界线管理办公室将适时进行抽查。

2.汇总总结。界桩更换通过验收后,两省辖市、县(市、区)界桩更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汇总,形成界桩更换工作总结报告和成果资料。界桩更换相关文件和成果资料按照规定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3.成果上报。工作总结经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连同成果资料(界桩登记表、成果表、界桩照片表)联合上报省民政厅。

4.签署验收书。省民政厅界线管理办公室和两省辖市民政厅局相关负责人共同签署市界界桩更换验收书;省辖市民政局和两县(市、区)民政局相关负责人共同签署县界界桩更换验收书;三交点界桩更换后,由上一级民政部门和三省辖市或三县(市、区)民政局相关负责人共同签署三交点界桩更换验收书。

五、相关事宜

(一)界桩更换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技术要求高,相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及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各尽其职,紧密配合,友好协商,按时保质完成更换任务。

(二)界桩更换不是重新勘界,不涉及行政区域界线位置和走向的变更。界桩更换前后要注意做好基层干部群众宣传教育工作,争取理解和支持,避免引发误解和纠纷事件。

(三)界桩更换工作原则上在一个自然年度完成。3月份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4月份前完成实施方案制定工作,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10月份前完成界桩埋设、测绘工作,年底前完成总结上报等工作,次年3月底前完成立卷归档等工作。

(四)界桩更换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负担。

(五)要确保界桩更换工作档案资料完整。在工作过程中,要注意做好有关音像资料的生成和收集工作,为将来开展总结和编制图册等后续工作做好准备。

(六)更换下来的旧界桩应当妥善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附件:1.新界桩结构规格样图

      2.界桩登记表、界桩成果表、界桩照片表式样

 


责任编辑:姚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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